试验方法
2.1 检查试样高、低限报警功能的设置情况。
2.2 将总线制试样同一回路中至少连接2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多回路的试样还应至少在另一个回路按上述要求接上可燃气体探测器,其他回路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多线制试样应将所有回路连接上可燃气体探测器,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3 使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测量从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至试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的时间间隔,观察并记录试样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包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2.4 手动消除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并使另一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检查试样消音功能、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功能。
2.5 观察并记录首警显示情况。
2.6 观察并记录后续报警部位显示情况。对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的试样,如后续报警部位都能在显示区域内显示,应增加报警部位数,直至所有的后续报警部位不能同时在显示区域内显示;操作手动查询按钮,观察并记录每个可燃气体报警信号的显示情况和可燃气体报警总数显示情况及可燃气体报警事件记录情况。
2.7 手动复位试样,20s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2.8 撤除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手动复位试样,20s后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2.9 对可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延时功能的试样,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延时功能后,修改延时时间,使该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记录其可燃气体报警延时时间和修改时可改变的时间步长。
2.10 对具有可改变与其连接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试样,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设定与其相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并退出设置功能,再手动查询报警设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