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标准换版
2009年12月2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了关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换版后型式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公消评[2009]113号),全文如下:
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生产企业: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新版国家标准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已于2008年12月15日发布,并将于2010年2月1日起实施,《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修订版,见附件)也进行了同步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实施规则,现将有关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换版后的型式认可有关规定通知下:
一、本次标准换版情况和涉及的产品类别
本次标准换版情况和涉及的产品类别详见下表:
序号产品名称新版标准名称和标准号代替标准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1997
二、自即日起,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即按照《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受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的型式认可申请。
三、持有上述产品旧版标准型式认可证书的企业,应尽快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提出产品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如同时涉及产品设计变更及产品一致性变更,还应提交变更申请及详细说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将通过安排工厂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开展标准转换工作。对于未在2010年6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转换的上述产品,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型式认可证书。
四、凡在2010年1月15日前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提出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的企业,其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工作可与年度监督一并进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程,对于证书未到期的企业,同意其提出复评换证申请,对通过复评换证的产品,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对于未提出复评换证的企业,其通过年度监督与标准转换确认的产品,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的型式认可证书,证书有效期仍为原期限。
五、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及采购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其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及有关过程满足《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修订版)的有关要求。同时,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设计、定型与生产工艺要求的相关试验能力,对新研制或设计变更后产品的可靠性评价工作制订严格的出厂检验定,并严格执行。
六、有关复评换证及标准转换检验项目由中心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要求制定,产品检验项目收费由国家消防电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