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本该在两小时内完成的上报,却被瞒报了整整5天,100多个小时,导致各地应急工作仓促进行。事故瞒报在我们的社会中可谓是屡见不鲜,为什么要瞒报?这其中的原因,耐人寻味。难道真的是“对污染事故严重性认识不足”吗?
笔者认为,瞒报迟报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由于各级政府历来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实行所谓的“一票否决”,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政府官员往往担心全年工作被上报的事故一票否决,难免在上报和不上报之间顾虑重重。
其次,在以往的事故处理中,对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责任追究过于武断。在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还没有完查清时就进行问责,主管领导免职的免职,撤职的撤职,从而导致我们的下级政府不敢上报。
再次,有关部门对瞒报迟报的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大多是党内警告、免去职务等春风拂面的问责,对瞒报迟报责任人的渎职犯罪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更是屈指可数。这无疑坚定了官员们在事故发生时,纷纷“理性选择”瞒报迟报的心理。
新华时评称“事故瞒报迟报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只有真正把瞒报事故的代价定位于犯罪之上,才能真正让官员们在事故发生时不再瞒报、迟报。